食品法规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19年第4期)

2019-04-08 09:04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3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8号)、涉及我省3家生产、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黑糖+南瓜籽坚果酥沙琪玛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19年第7号)涉及苏宁易购赢图零食专营店(经营者为厦门赢图科技有限公司)在苏宁易购(网站)销售的标称福建省星芙(龙海)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龙海市诚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糖+南瓜籽坚果酥沙琪玛,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核实,该专营店系苏宁易购平台第三方入驻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的规定,当地监管部门要求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该商家的入网资质,并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封存、召回。经查,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可以提供不合格食品经营者厦门赢图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获悉不合格产品信息后12月17日核查商家已下架该产品,不再销售,并要求商家对已销售的同批次产品进行追溯、召回,依据《食品安全法》,该公司已履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审核义务。2019年1月17日,玄武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黑糖+南瓜籽坚果酥沙琪玛销售网址进行复查,显示该商品已下架。

  二、情人梅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19年第7号)涉及京东商城山佑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山西省代县山佑食品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代县山佑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江苏省泗阳聚味达食品厂生产的情人梅,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宿迁市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执法人员对标称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该厂早已关门,已停止生产经营。经与该厂经营者联系,其称该厂因经营不善,生产许可证过期,已于2017年倒闭,至今未再经营。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多次核查的基础上向销售商所在地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通报该商品所标注的“泗阳聚味达食品厂”与泗阳县辖区的“泗阳县众兴镇聚味达食品厂”非同一食品厂名,请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代为协查,并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目前尚未收到相关反馈。

  三、多味翅尖(酱卤肉制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19年第7号)涉及河南省荥阳市建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江苏金厨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味翅尖(酱卤肉制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宿迁市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对江苏金厨娘食品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产品。当地监管部门现场查验并提取了该产品的销售订单、成品入库单、投料生产记录、销售出库单、发货单等材料的复印件。现场检查发现企业生产该批次产品1200袋,共计285.6公斤,全部销售完毕。当地监管部门调查认为,企业严格按照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要求进行生产,并现场提供了涉案食品生产过程库房温湿度记录、成品消毒杀菌记录、微生物检验原始记录、车间清洗消毒记录、破坏性试验原始记录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报告、涉案食品标签等证据,证明2018年8月3日生产的包装规格为238克/袋的“多味翅尖(酱卤肉制品)”在出厂时是合格的,涉案食品菌落总数抽检不合格并非生产者生产环节造成。鉴于生产者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生产,生产过程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且有确凿证据证明涉案食品菌落总数在生产环节处于合格状态,当地监管部门对生产者免予行政处罚。

  四、酸梅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19年第8号)涉及 苏宁易购圣家乐购专营店(经营者为山东圣家乐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苏宁易购(网站)销售的标称山东圣家乐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江苏省无锡市百思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酸梅粉,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无锡市百思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上述批次“酸梅粉”共600KG,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60.41元、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网抽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核实,该专营店系苏宁易购平台第三方入驻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的规定,当地监管部门要求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该商家的入网资质,并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封存、召回。经查,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可以提供不合格食品经营者山东圣家乐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获悉不合格产品信息后12月17日核查商家已下架该产品,不再销售,并要求商家对已销售的同批次产品进行追溯、召回,依据《食品安全法》,该公司已履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审核义务。2019年1月17日,玄武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酸梅粉销售网址进行复查,显示该商品已下架。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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