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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傍上了立体商标 法院判赔10万元

发布日期:2021-07-15 来源:江苏法院网

江苏食品网讯

五粮液”“剑南春”“古井贡”等都是我们耳熟能详的白酒品牌,逢年过节,宴请亲朋,总少不了这些品牌酒的身影。但是,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除了这些酒类名称是注册商标,这些白酒的外包装盒、酒瓶也可能被注册了商标,而这种商标被称之为立体商标。侵犯立体商标专用权的,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侵犯白酒外包装盒及酒瓶立体商标的知识产权案件。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酿酒企业,其生产的“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白酒一经推出就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并且获得多项荣誉,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品牌价值。正是觊觎古井贡酒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古井贡酒产地——安徽毫州的某酒业公司便动起了模仿的心思,打起了“擦边球”。可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赛场上的“擦边球”到了市场竞争中就不再是“幸运球”,而是“违规球”。这不,2018年6月,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在盛泽某批发部查获了一批试图模仿古井贡酒的“金井福”原浆系列白酒。经批发部的经营者洪某向执法人员透露,这批白酒是从毫州市某酒业公司进货的。于是,古井公司在2020年11月将盛泽某批发部及毫州某酒业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吴江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责任。毫州酒业公司认可被查获的白酒是其公司生产,但却辩称其生产的是自有品牌白酒,古井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与其生产商品上的标识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古井公司享有第13701700号“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酒瓶造型及第10476054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包装酒盒的立体商标专用权。第13701700号酒瓶造型立体商标,含柱形瓶身、圈状金属色密封圈、陀螺状瓶盖,瓶身附盘龙造型,并标注“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字样。第10476054号包装酒盒立体商标系由长方体包装盒及前、后、左、右、顶部五个立面上的图案组合而成,前立面主图案为酒瓶形状,酒瓶图案下方均有浅色横标,横标正中间有环形图案,当中用文字或数字加以标注。毫州某酒业公司生产的“金井福”原浆酒系列产品所用的酒瓶和“金井福”10原浆使用的包装盒虽然在文字标注、瓶身龙形纹饰及代言人图片等方面存在细微差别,但在瓶身、瓶盖、瓶口处的金属色密封圈及尺寸大小、包装酒盒的酒瓶图案和文字在构图中的位置等高度近似,整体视觉效果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构成立体商标的近似。毫州某酒业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古井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盛泽某批发部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亦构成侵权。最终,法院判决毫州某酒业公司及盛泽某批发部立即停止侵权,毫州某酒业公司赔偿古井公司 105000元。因盛泽某批发部具有合法来源抗辩,故不再判令该批发部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毫州某酒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商品上的文字、图形等平面标识是识别商品来源的核心标识,消费者对于文字、图案的记忆较为直观,消费者会自然而然地将文字、图案与商品联系到一起。相反,相关公众通常不容易将商品包装和商品本身形状认知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这些由商品包装、商品本身的形状构成的商标我们称之为立体商标。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它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生活中常见的立体商标如巧克力外包装、香皂造型、饮料瓶、立体车标等等。本案中,古井公司注册的“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酒瓶和“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包装酒盒均属于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起源于法国,我国在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中新增了立体商标制度,据此立体商标在我国可以申请注册并受到法律保护。本案被诉的“金井福”原浆系列白酒虽然附有自己的文字商标,但其使用的酒瓶及外包装盒有明显的模仿痕迹,侵犯了古井公司的立体商标。此前,毫州某酒业公司就曾与古井公司存在数次知识产权纠纷,但毫州某酒业公司仍没有关注作为同行业、同地区竞争者的古井公司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并注意加以避让,还使用与古井公司相近似的酒瓶与外包装,极易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具有较为明显的“傍名牌”意图,理应受到一定的惩戒。
 
  法官提醒,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先后多次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已基本实现了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立体化保护。各行业经营者应当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对侵权行为惩罚力度的加大,旨在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倒逼企业拒绝简单模仿。各行业生产者一定要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千万不可存有侥幸心理,与其将心思花在投机取巧、傍名牌上,不如将心思花在技术研发、产品打磨和自主品牌的建设上,用创新铸就匠心,用匠心回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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