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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销售假冒“飞天茅台”,判刑! 南通通州湾示范区法检两长同庭履职,敲响刑事审判第一槌

发布日期:2021-09-18 来源:通州湾示范区法院

江苏食品网讯

刑事“一号”案
 
  2021年8月27日,南通通州湾示范区法院立案受理了由通州湾示范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1号案件。
 
  院长独任审判
 
  2021年9月 14日上午10点,由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了(2021)苏0692刑初1号案件,即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刑事1号案”。
 
  该案由通州湾示范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卫星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因其经济困难,为充分保障其权利,经李某申请,法院指派了援助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庭审过程
 
  通州湾示范区检察院公诉指控:“贵州茅台”、、均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商品。被告人李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先是在网上购买印有上述三种商标的空瓶、酒盒、包装箱等材料,在贵州仁怀市当地购买低价白酒进行罐装,制作规格为500ml和1L的53度“飞天牌”贵州茅台酒通过网络销售,共计获利91300元。2020年12月3日,李某在贵州省仁怀市被抓获。
 
  经相关权威机构鉴定,案涉李某罐装的白酒虽符合食用酒精的检验标准,但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别,均为假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
 
  庭审调查开始前,法庭告知了被告人的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接下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轮流讯问了被告人。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就定罪证据、量刑证据进行了举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举证、质证结束后,公诉人和辩护人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李某作了最后陈述。
 
  当庭判决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禁止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酒类产品的经营活动。
 
  结语
 
  本案的审理是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坚决贯彻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理念、利用知识产权集中管辖“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将在未来的审判执行工作中,选择一些社会知名度高、市场影响力大、贴近民众生活的驰名商标案件进行公开审判,加强知产保护法治宣传,借此提高国人对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认知度。落实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总体要求和决策部署,全力构建知识产权“立体”保护体系。
 
  该案还邀请了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新闻媒体等进行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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