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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反向抹零价格专项检查

发布日期:2023-05-07 来源:镇江市场监管

江苏食品网讯

 抹零,是人民群众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的非常普遍的情形,简单来说,就是经营者在最终收费结算时,抹去消费总额的“零头”。那如何“抹零”才是合法的呢?近期,镇江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反向抹零”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了价格专项检查
 
  一、反向抹零是价格违法行为
 
  反向抹零是指经营者在消费结算收款时,在未做任何明示或告知的情况下,采取“四舍五入”“不舍全入”等方式多收价款的行为。例如,“消费者实际消费43.6元,而商家要求支付44元就是反向抹零,消费者实际多支出了0.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表明的费用。经营者实施“反向抹零”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或价外加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最高可处50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二、市场检查情况
 
  执法人员重点对超市、餐饮等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大部分商家都按照实际消费价格进行了结算,或者直接舍去零头,总体情形较好。但在部分超市和炒货店,因为商家在电脑系统设置中只保留2位小数的结算方式,导致商品标明的费用要高于实际应付的价格,虽然涉及的费用较少,执法人员要求商家立即对收银系统进行修正。同时,镇江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经营者“反向抹零”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三、“抹零”行为的建议
 
  1、明码标价。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执行《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做到事先告知和明码标价,价格标签应真实、准确、全面。
 
  2、据实结算。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按照实际消费的数额进行结算,结算的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交易惯例,不得多收价款、不得临时加价,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鼓励“正向抹零”。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尤其是电子支付方式的出现,人民群众在消费过程中使用“角、分”的情形越来越少,有时甚至在现金支付时,往往“元”都无法支付。在这种情形下,鼓励经营者从实际出发,积极采取“正向抹零”的方式,主动放弃“零头”让利给消费者。
 
  4、及时处理。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和经营者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双方应积极妥善协调处理,共同营造和谐良好的消费环境。
 
  各经营者在贸易结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反向抹零”违法行为的,请保留好相关票据等证据,并拨打12315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对“反向抹零”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厉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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