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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4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24-02-03 来源: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食品网讯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期)》,其中涉及我市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市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浦口海都路分公司销售的油麦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2公斤,货值95.52元;已销售12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未按规定使用农药。浦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7.12元,罚款2000元。
 
  2、苏果超市有限公司长虹路连锁店销售的豇豆,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公斤,货值91.44元;已销售10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未按规定使用农药。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来源,且不知道该批次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南京市建邺区前刘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南京市江宁区御贡坊食品厂生产的盐水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袋, 共计5公斤, 货值480元;已销售10袋, 共计5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保管储存温度不符合产品要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2000元。
 
  4、上述标称南京市江宁区御贡坊食品厂生产的盐水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产品出厂时检验合格,因销售环节保管储存不当导致不合格,江宁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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