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食品网欢迎您!

页眉

当前位置:江苏食品网>食品资讯>热点新闻>正文

招租广告

正文

“国宴专用”茅台酒仍在卖

发布日期:2016-12-0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浏览次数:1166

在多部委的严厉打击之下,“特供”“专用”商品一度消失。不过,《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市场上仍有“国宴专用”茅台酒在销售。

江苏食品网讯:    江苏食品网讯:在多部委的严厉打击之下,“特供”“专用”商品一度消失。不过,《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市场上仍有“国宴专用”茅台酒在销售。

  国宴专用酒遭质疑

  “今年中秋节前,为了招待朋友,我在天津国酒茅台有限公司以每瓶3000元的价格买了一箱‘国宴专用’茅台酒。朋友产生疑问,市场上怎么能够买到国宴专用酒?我回答不了。”消费者李先生说,“送走朋友后我上网查询,有报道说,在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答中外记者问环节,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多年前国宴进行了改革,不上白酒。”

  

 

  黑色箭头所指处标注“国宴专用”。万晓东摄

  对此,李先生提出了4点质疑,“国宴既然不用白酒了,怎么会有‘国宴专用’茅台酒?即使国宴还在使用白酒,怎么证明我买的茅台酒与国宴上喝的茅台酒是同品质的?专用有专项使用的意思,难道国宴上只用这一种酒,不用其他品牌白酒?专用也有专门用于的意思,既然专门用于国宴,市场上怎么会有卖?”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注意到,李先生买到的茅台酒与市场上常见的白瓷瓶茅台酒不同,为酱色瓷瓶,外盒和瓶上的标签上均用繁体字标注“国宴专用”字样。

  酒类商标禁“专供”

  李先生说,“经过进一步查询,我坚信我买的酒有问题”。根据他的指导,记者查到了多个部门发布的3个文件。

  2011年8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工信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工商广字[2011]182号)《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认真排查在商品包装、标签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特供'’专供‘及类似内容的情况,依法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清理整顿重点是,“白酒、葡萄酒、啤酒等日用消费品及上述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清理内容包括“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专用‘或类似内容”。

  通知明确,“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和广告监测力度,指导企业规范商品包装、标识标注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相关违法广告宣传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撤除市场上流通的违法商品包装、标签。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

  2013年11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132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不准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白酒,不准生产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

  2013年3月18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5部门发布(国管办〔2013〕59号)《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通知明确,“社会上一些不法商贩为牟取不当经济利益,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违法生产销售有关商品,误导了消费者。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

  通知要求,工商、商务、烟草专卖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上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产品和行为的监管,及时受理、调查、处置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的投诉举报事项。

  李先生说,以上3个文件,分别由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药监总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出台发布,分别从禁止“专用”等商品的市场销售,禁止“专用”等商品的生产,禁止“专用”等商品的授权、使用等多个角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市场仍有售

  “我买到的’国宴专用‘茅台酒标注生产日期是2013年12月28日,这个时间早就不允许生产、销售了,可是现在市场上还在卖。”李先生说。

  根据李先生提供的线索,记者登录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茅台公司)官方网站,查到茅台酒国内经销商的联系方式。记者致电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西、四川等部分省市的多家茅台酒经销商,均回应称“国宴专用”茅台酒仍有售卖。同时,记者在1号店等网络电商平台,也发现有“国宴专用”茅台酒在售卖。

  就李先生反映的问题,记者联系茅台公司进行采访,经多方查询,只在其官网上查到客服电话。11月17日,记者拨打客服电话,客服人员表示,“确实有一款’国宴专用‘茅台,它属于飞天系列茅台,指导价是1879元”。对于这种酒是否在产在销,客服人员表示,“具体不清楚,但是目前这种酒在茅台官方商城上没有卖。天津国酒茅台有限公司是自营店,相当于茅台公司自己开的店”。

  按照对方要求,记者发送了采访函,始终未收到回复。

  《中国消费者报》将继续关注。

  ●相关案例

  2014年3月,新疆吐鲁番天盛和公司诉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同纠纷案。因国管办〔2013〕59号发布后,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撤销授权 “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运动员指定番茄汁”,引发天盛和公司的起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天盛和公司败诉。

  2014年10月,因西王玉米胚芽油桶标签上标注有 “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备战奥运运动员专用油和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备战伦敦奥运保障专用油品”等内容,被山东省沂水县工商局处罚。山东西王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工商广字[2011]182号通知,判决西王食品有限公司败诉。

  2015年7月,消费者在购酒网酒类专卖店购买了两瓶标有 “铁路特供”的茅台酒,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定购酒网属于虚假宣传,并认定构成欺诈。

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江苏食品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江苏食品网”。

②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江苏食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友情链接